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网络侵权“意见”触及众多利益链 量刑标准有待商榷

2011-01-13    作者:未知    来源:

  网络正在深刻的改变并影响着人们的生活、工作、知识。但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例近年来屡屡多发,却在制度规范上一直存在盲区。随着互联网、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,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手段在不断的翻新,而互联网制度也在不断的收紧与跟进之中。

  日前,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公布了《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》(下称《意见》)。为网络侵权界定出台了可操作性的量刑制裁标准。

  《意见》的出台,意味着大大小小的网站在经历网站备案、网店实名制、网游G名制等一系列的整顿规范之后,又将迎来新一轮的关于互联网传播、操作的立法限制。

  《意见》是一项知识产权的立法规范。根据规定:以营利为目的,未经著作权人许可,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、音乐、电影、电视、美术、摄影、录像作品等以及其他作品的,按照不同程度的情节给出了不同的量化标准。其中,关于“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”和“传播他人作品的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万次以上的”视为严重情节等引起了较大的争议。

  对于经历了网站备案整顿风波之后的中小站长而言,最为关注的是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的前提:“以营利为目的” 这一要件。《意见》明确:“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,或者利用他人上传的侵权作品,在网站上提供刊登收集广告服务,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;以会员制方式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,收取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的”都属于“以营利为目的”之范畴,覆盖面积不可谓不广,而对于大量刚刚起步的中小网站而言,稍一不慎,就会触犯雷区。

  因为对于刚起步的中小网站而言,采集文章、或者用户上传作品方面将受到许多限制,在网站的起步成本不高的情况下,版权官司无疑质撬们愿意面对的,而在经历了网站备案之后,也是元气大伤。

  基于中小站长的面临的制度困境与成本限制,国内知名IDC服务商中国诺网近日推出了系列的空间域名3折秒杀优惠,比如150M美国空间,秒杀价:280元;350M美国空间,秒杀价:444元;G10企业全球邮,秒杀价:640元等,为中小站长度过政策寒冬提供微薄绵力。

  因此,有资深人士指出,即使和知识产权保护较好的美国相比,上述规定也显得过严,对国内网站的发展来说很不利。对于营利为目的的界定上,新闻出版总署版权管理司司长王自强也认为较为模糊。他表示,网络信息侵犯著作权行为中,“以营利为目的”一条最难界定,因为大部分侵权网站提供的是免费下载,营利则依靠广告。

  《意见》的出台,使打击网络游戏中的“私服”、“外挂”有法可依。因此《意见》出台受到网游厂商的一致欢迎。他们认为,虽然在技术上也可以做到反外挂措施,但明晰的制度规范和量刑制裁标准,让他们针对网络侵权行为,获得更有利的反制措施。

  对于视频网站而言,却没有那么乐观。在国内一线视频网站,每天斗有几万个作品上传,审查机制出现疏漏在所难免,起诉也是家常便饭。对于知识产权保护,国内一直适用源于美国的“避风港原则”:即原创或投诉者通知之后,随即删除。

  中国诺网也表示,中国2006年出台的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》也确认了‘避风港原则’在国内的有效性。但《意见》关于以营利为目的侵权认定,让视频网站面临更多的未知法律侵权风险。因此,在与现实网络环境的磨合中,《意见》还需要完善;在量刑标准方面,依然也有待商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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